現在離婚都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2025-07-29 來自: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鑫探商務調查部 瀏覽次數:130
現在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所需手續和證件如下:
協議離婚
- 證件和材料:
-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雙方均非廣東省戶籍的當事人一方應持有當地辦理的有效居住證)。
-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
-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香港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華僑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外國人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 共同材料:雙方當事人需同時提交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簽名與日期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在登記員面前簽署);本人近期單人2寸免冠照片2張。
- 手續:
-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 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 冷靜期: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回執單,向受理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進行審查。
-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
- 證件和材料:
- 民事起訴狀:需寫明原告與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
- 身份證明:原告的身份證及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 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及復印件。
- 證據材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分居證明、家暴證據等;涉及子女撫養的,需提供子女的相關信息及撫養意愿等情況;涉及財產分割的,要提供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
- 手續:
- 起訴: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 受理: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 審理:法院會安排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需到庭參加訴訟,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法院也會進行調解。
- 判決: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如果準予離婚,還會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上訴期內上訴至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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