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怎么辦理流程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2025-07-29 來自: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鑫探商務調查部 瀏覽次數:133
辦理離婚手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不同方式所需的證件和材料以及辦理流程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協議離婚
- 所需證件和材料:
-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均非廣東省戶籍的當事人一方應持有當地辦理的有效居住證)。
-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
-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香港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華僑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外國人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機旅行證件。
- 共同材料:雙方當事人需同時提交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簽名與日期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在登記員面前簽署);本人近期單人2寸免冠照片2張。
- 辦理流程:
-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 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 冷靜期: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正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正。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
-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正。
訴訟離婚
- 所需證件和材料:
- 起訴狀:需寫明原告與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
- 身份證明:原告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 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及復印件。
- 相關證據材料:如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等;涉及財產分割,需提供財產的相關證明。
- 辦理流程:
- 起訴: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 受理: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 審理:法院會安排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需到庭參加訴訟,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
- 判決: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如果準予離婚,還會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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